江苏小三劝退政策最新规定

admin 2024-01-28 17:00 阅读数 #劝退小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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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,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的指导意见,要求各地代课教师进行清退,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各项经济补偿金。补偿金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不低于解聘当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该补交保险的一律补缴保险。

2023年没有新的代课教师政策。地方政府出台的代课教师新政策是:“对具备教师资格、符合教师资格条件、未报考的,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,妥善安排转岗。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、扫盲岗位等社会岗位用人时,应优先安排替补生。”代课教师与单位的关系已经形成。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。辞退的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,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。辞退未经录用使用的代课教师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和代课时间的惯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。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,由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、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,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

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:

(一)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,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;

(二)取得小学教师资格,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;

(三)取得初级中学教师,初级职业学校文化、专业课教师资格,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;

(四)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、技工学校、职业高中文化课、专业课教师资格,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;取得中等专业学校、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,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;

(五)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,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;

(六)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,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、类别,分别具备高等、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。

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,申请获取教师资格,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。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。

八九十年代初被辞退的民办代课教师国家没有新政策。四部委在2011年曾就民办教师、代课教师的辞退问题出台过《指导意见》,总的方针是:妥善做好辞退补偿,依法依规纳入社保,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。

民办教师自参加教育工作开始,中间没有间断,之后转为公民教师的,按政策其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将被认定为连续工龄教龄,退休时将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正式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。

如果中间有间断的情况,那么间断前的任教时间不能视为连续工龄教龄,也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。

而辞退的民办教师,已经退出了教师岗位,不再从事教育工作,不管之后从事何种工作(务农、企业、等),都不会认定为连续工龄,或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参入养老金计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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